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3

(一)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威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 协议书》无效.

(二)判令威特公司及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本公司. 南宁中院经审理于2007年11月22日以(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书》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本公司获得胜诉.威特公司、新华闻公司和南管燃气公 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4月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公司分别登载在2006年11月7日、2008年1月5日和 2008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公 告编号分别为:2006―032号、2008―001号和2008―0017号).

三、判决情况 广西高院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 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10元由威特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根据本次诉讼判决,本公司合法持有南管燃气公司 80%股权,由此本公司将 不再提取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南市民一初字第

71 号、 第72 号、 第73 号及(2008)桂民二终字第

89 号《民事判决书》 (有关案件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公司分 别登载在

2008 年3月13 日、2009 年2月18 日《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中相关的违约金.以前年度已计提的预计负债约

3900 万元,将在本公司与南管燃气公司就上述案件中涉及的违约金达成有关协议的前提下 按80%的权益予以冲回.

2、由于本公司已多年来未能对南管燃气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且由于长达两年多 的诉讼期间,南管燃气公司对本公司封锁信息,不肯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及经营 情况,本公司对南管燃气公司的资产状况尚不清楚,因此无法预测该公司纳入合并 范围后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在本公司对南管燃气公司接管清理后将对该公司 进行审计,并将根据审计后的具体财务状况,进一步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和对本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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