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4

5 ―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 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物权法》的 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定期开展各自供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 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在开展所辖供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时, 发现涉及重 要电力用户负主体责任用电安全隐患的, 应当告知电力用户和电 力行政主管部门.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对用 电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 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 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及时处Z,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 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 配合用户排除故障和恢复正常用电.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一级重要电 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 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指导下, 组织重要电 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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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对自身供电系统的电气设 备严格进行检查、维修.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电力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检查, 并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 时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华东监 管局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向供电企业通报. 重要电力用户自有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监控人员和维修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事故状态下的基本应急处Z能力.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 度,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对重要电力用户建立一户一档的 用户档案,实行专人负责. 供电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 履行电网检查职责, 定期开展电网及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和隐患排 查,积极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 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并将影响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隐 患及整改情况及时向重要电力用户通报. 第十七条 供用电双方应当建立快速、有效的供用电信息通 报和安全处Z制度,以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为目标,根据 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中断供电可能 造成的后果,强化事故应急前期处Z,注重现场安全风险科学评 估和精准管控,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最 ―

7 ― 小范围,避免事故升级扩大. 第十八条 供用电双方在各自的重大检维修项目实施前, 应 当相互通报检维修影响范围、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等,实行安 全互保,确保检维修期间的供电运行和人身安全.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电 力用户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区域重要电力用户供用 电的业务工作, 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各级电力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 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监督管理, 协调供用电各方 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电力用户单位转供电的、非供电企业所 属的开关站,按照产权所属原则,谁拥有谁负责,由国家能源局 华东监管局对其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及时组织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 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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