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4 |
(二) 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 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COFCC 将在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COFCC 应在
30 日内注销认证证书, 并对外公布:
(一)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或未通过再认证的;
(二)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 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COFCC 应在
15 日内暂停认证委托人认证证书 1-3 个月,同时对外公布:
(一) 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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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 COFCC 评估在暂停期限内不能够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 认证委托人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四) 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
(五) 认证委托人拖欠认证费用在一年之内的;
(六)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OFCC 应在
7 日内撤销获证企业认证证书, 并对外公布:
(一)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 物质的;
(二) 获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受 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 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 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 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 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
(七)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 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 认证委托人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 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十) 认证委托人不接受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或 COFCC 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 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十二) 认证委托人拖欠认证费用达一年以上的;
(十三) 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十三条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被暂停证 书的认证委托人, 需在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前完成纠正或 (和) 纠正措施并经 COFCC 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4 第十四条 认证委托人因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发认证证书时,应向 COFCC 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经COFCC 审核同意后,可制作补发认证证书,补 发证书应与原认证证书一致,并注明补发日期.
第三章 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认证标志包括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 COFCC 标识两部分.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 字样,图形与颜色要求如下图所示: COFCC 标识标有中文名称"中绿华夏"和英文简写"COFCC"字样,图形与 颜色要求如下图所示: 第十六条 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 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COFCC 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 机码) ,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 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