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4 |
5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加施认证标志 或使用相关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 认证标志施加方式可选择加贴或印刷.依据产品及包装特性, 加贴型认证标志分为不干胶型、PVC 防水型、环保塑料扣型、洗唛型、二维码型 等式样和规格. 第十八条 认证标志由 COFCC 统一发放.认证委托人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证书后,应及时向 COFCC 申购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认证委托人应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 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一) 现场采摘销售的果蔬类有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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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
(三) 无法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 但应在销售专区的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认证委托人应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程序及台账记录,对认证标志的申领、使用、流向等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认证委托人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 志后,如果需要在包装上进一步体现更丰富的有机设计,应参照 COFCC《有机认 证标志使用规范手册》和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可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 宣传等材料上印制认证标志. 印制认证标志前, 应把设计印制方案报 COFCC 备案. 印制标志应清晰、明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COFCC 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采用监督检查、市场监察等方式 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及 本规则的认证委托人, COFCC 将按照本规则相关条款暂停、 撤销、 注销认证证书. 第二十三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 认证委托人应立即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 证书和标志, 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认证证书 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在
10 日内将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 COFCC;
或经 COFCC 同意后,在COFCC 工作人员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 必要时, 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伪造、冒用 COFCC 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一经发现, COFCC 将在网站给予公布,并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侵权.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国 家监管部门,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 COFCC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4 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