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04 |
1.1.6之外, . 第A3-1-29页,US 4,I分段.注,将URL修改为: http://www.phmsa.dot.gov/hazmat/regs/international/icao . 第A3-1-30页,US 4,II分段.注3,将URL修改为: http://www.phmsa.dot.gov/hazmat/regs/international/icao . 第A3-1-30页,US 5,第一句,将 危险物品特殊许可和批准办公室 (PHH-30) 替换为 批准和许 可司(PHH-30) . 第A3-1-30页,US 5,最后一句,修订为
49 CFR 173.56 (h)所述物品类型无需事先批准或提供EX- 编号. 第A3-1-30页,US 6,第二段,第一句,将 容器 替换为 或塑料喷雾剂小容器 . 第A3-1-30页,US 7,第二段,修订为: 美国有关当局(见US 1)在2007年1月1日之前颁发的批准号不再有效,且目前 生产的每种打火机设计都必须依照49 CFR 173.308的规定重新审查和试验. 5;
2 5;
4 第A3-1-31页,US 12,第一段,修订为: 当货物进出美国或在美国境内运输或通过美国转运时,除磁性材料及不需运输 文件的危险物品以外, 其他所有危险物品都必须提供如下所述的应急反应信息: 5;
4.1.4 7;
4.4 Doc
9284 - AN/905 2013年―2014年版 -
7 - 第2号增编/第1号更正 第A3-1-32页,US 13,替换为如下内容: US
13 运营人必须遵守49 CFR第175部分的所有要求(见US 1).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各项: a) 除非托运人已遵守本《技术细则》指出的所有适用的美国差异条款,否则 不得收运依据《技术细则》准备的包装件进出美国或在美国境内运输. 7;
1 b) 最初的运营人必须保留运输文件拷贝件或其电子影像,保留时间从最初的 运营人接收危险物品算起不少于一年.每一份货运文件拷贝必须包括最初 的运营人接收货物的日期.货运文件上的日期可以是托运人通知承运人货 物已备妥可以运输的日期, 正如航空货运单或提货单上所显示的日期那样, 该日期可替代承运人接受或接收货物的日期.对于危险性废弃物而言,运 输文件拷贝必须从最初的运营人接收废弃物之后算起保留三年. 7;
1 c) 机长通知单必须列出并提供根据美国差异条款指出的美国法规定为危险物 品的附加物质的必要资料. 7;
4.1.1 d) 除了限制或除外数量的材料、第9类物质、作为替换件运输的航空器电池 (49 CFR 175.8)以及以及本《技术细则》定为危险物品但不受
49 CFR 第170-180 部分限制的物品和物质以外,均适用以下限制: 1) 净重不超过 25kg 的危险物品以及除此之外净重不超过 75kg 的不可燃 性气体,允许登上客机运输的,可按某种难以实现的方式登上航飞机. 2) 如果是用货机运输,如下补充物质也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i) 第3类(易燃液体),三级包装(除非本物质也贴有 腐蚀性 标签);
ii) 第6类(毒性),(除非本物质也贴有 易燃 (仅限二和三级包 装)标签);
iii) 第6.2 项物质(传染性物质);
和iv) 不符合其他危害种类定义的第
7 类(放射性)材料. 注1:可进入的包装件系指,在仅运输乘客或货物的飞机上,机组人 员或其他授权人员可以进入、处理的所有包装件,以及在尺寸和重量允许 时,可在飞行期间将来自其他货机的包装件分离出来的包装件,包括通过 可进入的货运容器将包装件装进货舱内.另外,专供货机运输时,包装件 被视为可以进入,如果它: Doc
9284 - AN/905 2013年―2014年版 第2号增编/第1号更正 -
8 - ― 装在经联邦航空局认证属于
14 CFR 25.857(c)定义的 C 类飞机货舱之 内的;
或―装在经联邦航空局认证且相当于 C 类货机机舱认证要求的拥有核定消 防或烟雾感知系统以及灭火系统的容器内的. 注2:不可进入的包装件系指所有其他形态的包装件,包括机组人员 或其他授权人员无法进入、处理的所有包装件,以及在尺寸和重量允许时, 无法在飞行期间将来自其他货机的包装件分离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