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7-04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已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 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 0万千瓦以上 ( 含)规模的火力 发电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 ( 市)自行确定. 第四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医疗、餐饮和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的具体规 模为: (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 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
( 二)建有6个以上 ( 含)基准灶头的餐饮服务企业,或者 达到日排放废水1
0 0吨、化学需氧量3 0千克以上任一条件的餐 饮服务企业;
( 三)生猪年存栏量3
0 0 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2
0 0头以上、 肉牛年出栏量5
0 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2
0 0
0 0只以上、肉鸡年出 栏量5
0 0
0 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
―
3 ― 除前款确定规模外的医疗机构、餐饮服务企业和畜禽养殖场 可不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等 事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排污单位依法提出申请,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 规定的申报材料;
(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许可申请,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排污许可申请;
(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排污许可管理机构负责排污许 可申请事项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 需其他部门共同审查的排污许可事项,可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专题会议审议后,再提出审查意见;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0日内依法做 出准予排污许可或者不予排污许可的决定.准予排污许可的,出 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不予排污许 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排污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 检验、检定、监测、现场勘查、专家评审、评估等工作的,可进 ―
4 ― 入特别审查程序,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内.特 别审查程序一般不超过1 5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第六条 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 污单位可通过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各设区 市、省直管县 ( 市)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可 以在审批机关门户网站或政府公共行政服务机构门户网站设立排 污许可行政审批平台,方便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事项. 第七条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 当变更排污许可证: (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导致主要生产工艺、重 点污染物防治设施、工艺发生变化的,自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1 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