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4 |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三期)2018 年 付息公告 由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发行 的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三期) (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 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137045.
3、债券代码:17百03EB.
4、换股标的:百川能源(股票代码:600681.SH)
5、发行总额及发行方式: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为人民币12亿元,本期债券 为本次债券的第三次发行,本期发行规模为2.00亿元. 本次债券分品种一和品种二.其中,品种一募集资金为10亿元;
品种二募集 资金为2亿元. 本期债券发行的产品为品种二.
6、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 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票面面额:面值100元.
8、发行价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9、存续期限:4年.
10、 票面利率: 本次可交换债券为阶梯利率债券, 即第一年期票面利率为1%, 第二年期票面利率为1%,第三年期票面利率为1%,第四年票面利率为13%;
上 述票面利率皆为到付息日止应付利率,在付息日之前若进行换股,则当年利息不 进行计提.
11、计息方式:本期可交换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 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3、发行首日/起息日:2017年10月23日.
14、到期日:2021年10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逾期部分不另计 利息.
2、利率:票面年利率为1%.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2018年10月22日. 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兑息发放日:2018年10月30日.
三、付息办法: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 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 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 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