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4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面值为100元的 "17 百03EB"实际派发利息为1.0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三期)"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 ,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 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

1、发行人: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永清县益昌路111号商住楼南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 联系人:张敏 联系

电话:0316-6682666

2、主承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李江水 联系

电话:021-60101358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可交换 公司债券(第三期)2018 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0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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