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4
评析法治

08 2019.

05.14 星期二 责编:王玮

电话: (010)67113382 传真: (010)67113772 E-mail:[email protected] 第一, 本案较好地把握了环境刑事案件立案 标准. 根据 两高 环境司法解释, 非法排放、 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 严重污 染环境 .由于鉴定费用成本高昂, 环保部门只对

300 桶中的5桶进行了鉴定,其中4桶为危险废物, 但未达到三吨以上, 故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尚未 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但包河区检察院认为, 环保部门对外排废水 取样检测发现, 其中锰含量超标

42 倍, 可以适用 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排放、 倾倒、 处置含镍、 铜、 锌、 银、 钒、 锰、 钴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 严重污 染环境 , 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本案中, 检察机关及时、 准确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在公安立 案后继续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确保案件顺利进入 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 上下联动, 部门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合肥市检察院在获悉该案后, 第一时间督办该 案, 并主动加强对下指导, 多次同公安机关、 环保部门 沟通、 协商, 共同促进了该案的顺利办理.同时, 包河 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共同介入该案查办, 就法律适用问 题进行探讨,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 督促环保部门 加快环境损害评估进度, 为后期公益诉讼打下了良好 基础. 第三, 发挥检察职能, 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 合肥市检察院注重总结 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主观认定、 证据收集取证、 适 用法律等方面做法.与行政执法部门、 侦查机关 常沟通、 常交流, 共同研商案情, 为行政执法机关依 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另一方 面, 检察机关还督促原包河区环保局将该类案件 信息及时录入 两法衔接 信息共享平台, 确保对案 件全程留痕、 实时监督, 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 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安徽公布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沃旋化工涉嫌污染环境案入选 本报通讯员李孝林合肥报道 安徽省 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

2018 年安徽省检察 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 沃旋化工原料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沃旋化工 ) 涉嫌污染环 境案位列其中. 化工物料 贮存 不当污染环境, 其中 锰超标42倍2016 年7月, 沃旋化工法定代表人叶 某冬与黄某兵 (个人) 签订仓库租赁协议, 将约

300 桶 (约

80 吨) 化工物料从安徽省安 庆市运至合肥市包河区某厂房内存放, 合 同期为

2 个月. 合同期满后, 沃旋化工并未将物料运 走.2016年10月, 黄某兵将化工物料搬运至 厂区东南角露天堆放, 由于包装桶腐蚀、 破碎 情况严重, 造成化工原料泄漏污染环境. 经随机抽取

5 桶予以检测, 结果表明, 其中

4 桶化工原料属于危险废物, 对外排废 水取样检测, 同样检测出化学需氧量浓度、 氨氮、 挥发酚、 硝基苯、 铬、 锰等均超标, 其 中锰超标

42 倍. 证据不足退回环保部门后, 检察机关 介入

2017 年8月9日, 原合肥市包河区环保 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线索, 即通报区检察 院, 该院将案件报告合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 随即责成包河区检察院侦监科、 民行科及时 介入. 调查后, 包河区检察院认为沃旋化工 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建议原包河区环保局 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不过,合肥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其一, 沃旋化工与黄某兵签订有存放协议, 其 主观为存放并非处置, 难以认定其有非法 处置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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