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04 |
(四)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中国・天津河西区围堤道103 号峰汇广场A座22 层邮编:300201 A-22 F,Future Plaza , No.
103 Weidi Road,Hexi District ,Tianjin 300201,china Tel:86-22-27305678 Fax:86-22-27309385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join-highlaw.com
2 关于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致: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贵公司委托,作为贵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 (以下简称 本次公 开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已就本次公开转让涉及的有关事项于
2016 年6月22 日出具了 《天津四方君汇律 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鉴于股转公司于
2016 年7月25 日、2016 年9月19 日、2016 年9月29 日 分别下发了《关于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 简称 《反馈意见》 ),本所于
2016 年8月4日、2016 年9月22 日、2016 年11 月17 日分别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转公司于
2016 年12 月19 日下发了《关于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
3 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 现根据该 《反馈意见》 , 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之处,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一、《反馈问题》第4题2003 年6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出资的两个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为 带 外管线超压保护装置的制氮机 (专利号 ZL02209451.2)和 带加湿装置的制 氮机 (专利号 ZL02209462.8).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非货币出资是否属实、 有无权属瑕疵、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的关联性、出资资产所有权转移及其在公 司的使用情况、非货币出资程序及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实 物估值的公允性,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瑕疵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