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04

(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4 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 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4 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998 年5月7日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国科发政字【1998】171 号发布《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以高新 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但不得超 过百分之三十五.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第

13 条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 作价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入股, 其高新技术成果必须经 评估机构评估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作价总额可以超过公司或者企业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二)核查情况

2003 年6月1日,森罗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

80 万元增加到人民币

300 万元,本次增资人民币

220 万元,由崔花英货 币出资人民币

44 万元, 郭晓光货币出资人民币

71 万元, 同时郭晓光以其所有的 实用新型即 带外管线超压保护装置的制氮机 和 带加湿装置的制氮机 出资 人民币

105 万元.

2003 年6月16 日,股东郭晓光与森罗有限签订《投资合同》 ,约定上述专 利权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转为森罗有限所有.

2003 年5月27 日,天津华夏松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实用新型出具 华夏 松德验 III 字[2003]第012 号 《天津市森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

5 告书》 (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书》 ) ,对实用新型的价值予以确认.

2003 年6月20 日,天津华夏松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出具华夏松德验 III 字[2003]第21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03 年6月25 日,森罗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 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42007079) .

2003 年9月29 日,股东郭晓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权转让申请,转 让双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权人的变更手续;

2003 年10 月31 日,国 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手续合格通知书》 ,允许上述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由自然 人郭晓光变更为森罗有限, 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完成专利转让名称变更登记手 续,上述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已由自然人郭晓光变更为森罗有限. 经核查 带外管线超压保护装置的制氮机 (专利号 ZL02209451.2) 和 带 加湿装置的制氮机 (专利号 ZL02209462.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其设计 人和专利权人均是郭晓光,专利申请日为

2002 年4月5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

2003 年3月5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 、郭晓光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 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未发现郭晓光和森罗科技就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存在任 何未决诉讼和被执行的情形, 其投入公司的实用新型 带外管线超压保护装置的 制氮机 和 带加湿装置的制氮机 均为其个人所有,不存在权属瑕疵.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郭晓光与公司进行了实际交付并将该专 利应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中. 带外管线超压保护装置的制氮机 和 带加湿装 置的制氮机 均是保鲜库用制氮机, 森罗有限 2004-2008 年对外销售使用上述专 利技术的制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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