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05 |
草原征占 用审核 水产养殖、苗种生产、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苗 种生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 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 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2005年1月5 日)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 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 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国 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 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发放;
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 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 (2006年1月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自治区对捕捞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捕捞水 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进行捕捞.第十九条:渔业捕 捞许可证的核发:
(二)跨县捕捞的,由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 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 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生产 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 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32号)第二十 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十九条:在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 失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 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 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 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 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