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05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45 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 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 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200 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40 元.

全年按

6 月、7 月、8 月、9 月共

4 个月计发,列入企业 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 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 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 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 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 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 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

2015 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12 月31 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 号) 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此件主动公开)

2015 年7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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