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5

在那个法院那么判, 它也是正确的.在没有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下它 们都是正确的.因为先例没有约束力, 先前的判决对后面的案 件没有约束力, 所以不论法院作什么样的判决, 你都不能否认其有效性和权威性.但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下去, 对我们法 院的威信、 司法的权威破坏力很大.老百姓关注 的是结果,看起来是相同的案件, 在不同 的法院判决的结果是不 一样的,他不会理解法律到底是怎么回事.长此以往, 他可能会对法律产 生怀疑、 产生不信任, 对法律的信仰、 信任就很难产生. 第二个 主要原因就是司法资源和司法效率问题.这几年法院的案件激增, 已经到了非 常严重的程度, 但是 我们的司法力量和资源还不足以应付这种局面.我们到有的法院去, 院长 讲他们的法官根本没有周末, 不但 自己在办公室加班而且还把老婆孩子带来帮助他一起加班(帮他装订卷宗等),书记员根本不够用.但是, 如果我们实行案例指导制度, 有一些指导性案例的话, 之后的许多同样案情 的案件就不用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审理, 用简易程序就可以审结.像郑州市中原区人 民法院从2002年实行的 先例判决制度 后,后面有的案件用20分钟就结了案.简易程序不意味着不要程序, 但可以简化程 序, 而且当事人双方以及代理人可 能在法庭上都觉得没有必要唇枪舌剑了.实行案例 指导制度对 于我们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都会产生 积极的效应.它的一个深层的根据就是: 一个好的司法判决是法官智慧 的结晶,这种智慧应该 使它得以延续和延展, 而不 能局限于目前的一案一判, 使它能够发挥最大效应. 第三, 约束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通过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在同类案件上对之后法官的判 决起到 一种约束作用.后面案件的法官如果不按照前面的指导性案 例来裁判的话,在审级程序上可能会通不过.通过案例指导这种方式, 可以进一步遏 制司法或法官的徇私枉法行为.这种遏制主要是通过先前确认的指导性案例,而不是通过法官的道德、良知的约束,因为它存在一个案情的比对问题.这样一 种方式对法官的行为能够起到一个很有效的作用. 第四, 我们目前每一个司法判决发挥的作用都是很有限的.通过案例指导制度, 我们提出要使司法裁判的效力能够得 到延伸, 这个延伸并不是说把裁判 的法律效力延伸到其他案件中去, 而是说要发挥它的影响力.在整个中国法治这个环节 里面,司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一个重大的、典型的案例可以引起全国性的讨论, 可以引起众多老百姓的关注.每一 个司法判决都凝聚了法官的很多智慧、 很多经验 在里面,但是这个判决一结束它的使 命也就结束了 , 不能对其他的同样的事件发挥作用.我们认为, 司法判决不能局限于 本案,它应该对同类的案件起到作用.另外, 对同类案件所涉及到的事项以 及所涉及的不同的主体应该发挥影响力. 首先 , 我们来看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商业经营者所产生的影响力.我们研究了消费领 域、 商业领域里的一 些案例,比如说商场拒开发票案件、 郝劲松诉铁路餐费票据、 购物发票案件, 等等.案件一旦判决以后, 对商业经营者起 到一个警示作用,而且作用是很明显的,比如许多超市规定发票过月作废,北京一位姓李的律师就把这样一个官司打赢了, 〔 3〕 这样一个判 决对全国的超市都会起到很大的作 用.如果实行案例指导制度, 这样一个判决的影响力就出来了.当然这个效力并不是直 接延及到哪个超市 , 而是超市会考 虑到在这样一个案例指导制度的框架下它这样的 经营行为没有法律支持, 是违法的,所以如果要想正当经营, 就应当改变它的经营行为.如果它依然 如故的话就等着吃官司, 而且吃官司的结果是可 以预期的,案例指导制度对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可预期的东西,但是, 不实行这个制度的话, 它的预期是不确定的. 因为前面一个案子可能会这样判, 但是同样的 案子在后面会怎么判根本没办法去预测它. 同上一个问题相联系, 案例指导制度还可以发挥通过司法 判决改造不合理制度的功能和能动性.郝劲松诉铁路餐费票据 〔 3〕 邱伟: 拒开发票规定被判无效, 较真律师告倒家乐福 , 载《 北京晚报》 2004年7月1日. 专题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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