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06

如果不对这些项 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2. 关于应收账款的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第十三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 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 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获取相关、 可靠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 由. 实务中,表明应收账款函证很可能无效的情况包括: (1)以往审计业务经验表明回函率很低;

(2)某些特定行业的客户通常不对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如电 信行业的个人客户;

(3)被询证者系出于制度的规定不能回函的单位.

4 3. 关于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的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 诉讼和索赔、 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八条规定,如果由 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 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1)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 此外,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 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规定了有关诉 讼和索赔的具体审计程序, 并规定如果评估识别出的诉讼或索赔事项 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或者实施的审计程序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诉讼 或索赔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亲自寄发由管理层编制的询证函, 要求外部法律顾问直接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注册会计师考虑与外 部法律顾问沟通相关事项时应遵守该审计准则的专门规定, 本问题解 答对此不适用.

二、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答:为使函证程序能有效地实施,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 需要恰当地设计询证函,并对询证函上的各项资料进行充分核对,注 意事项可能包括: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 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对于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 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

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

5 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

3. 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 的地址;

4.是否已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 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可以执行的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拨打公共查询电话核实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 址;

通过被询证者的网站或其他公开网站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 址;

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等文 件核对;

对于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 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进行核 对.

三、 通过不同方式发出询证函时,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哪些控制 措施? 答:根据注册会计师对舞弊风险的判断,以及被询证者的地址和 性质、以往回函情况、回函截止日期等因素,询证函的发出和收回可 以采用邮寄、跟函、电子形式函证(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直接访问 网站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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