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6 |
2018 年6月8日《关于修改胶合板合约及相关规则的通知》(大商 所发〔2018〕231 号)修订,修订部分自胶合板
1812 合约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 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 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 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 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 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
2 号非交割单位整数 倍持仓不得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 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
2 号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 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 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
2 号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 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 由交易所按照 不允 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 原则,选择对 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 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 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 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 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 计算合约价值 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 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 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 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 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标准仓单期转现 根据标准仓单类型分为完税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以下简称保 税期转现).《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对保税期转现具体流程有规 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鸡蛋、黄大豆
2 号以外的 品种, 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 (含当日),鸡蛋品种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 日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黄大豆
2 号品种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第六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九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对于黄大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