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6 |
10 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4 个 交易日期间内, 每个交易日闭市前可以通过会员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 意向申请,每笔申请只能提一个交收地点;
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汇总买方的申请 数量和地点,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
(二)卖方客户在买方提意向申请的第
2 个交易日下午 14:00 前,根据上一 个交易日公布的买方意向, 可以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 的申请,申请中也可以包含配对时参考的意向买方,单笔申请最多可以包含两个 意向地点和两个意向买方.
(三)卖方提出申请当日为配对日.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参考卖方提出的 意向买方和意向地点,按照最大交割数量原则组织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 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割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的结算价平仓.交割结 算价为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持仓的交 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 客户在提申请时应同时向交易所提交联系人及相应的联系方式, 交易所于配 对日闭市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配对结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送给买卖双方 会员,配对结果同时通过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 达.买卖双方收到配对信息后,应主动沟通协商货物交收事宜. 第二十二条 船预计到港或在港货物验收前
3 个自然日(若第
3 个自然日不 是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为通知日. 卖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交货地点、货物预计到港日期、数量、船名、 提单号、 货物状态 (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 等信息发送至交易所. 通知日闭市后, 交易所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如果货物到港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 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 第二十三条 通知日后第
3 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 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 值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第二十四条 最后通知日为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
3 个交易日.卖方仍未发 送通知信息的,在最后通知日后第
3 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 约价值 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第二十五条 货物交收确认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卖方应最少在卸货前(或货物检验前)10 小时通知买方,买卖双方到 场监收.
(二)买方委托的质检机构应在卸货过程中或堆垛过程中进行抽样.检验项 目按本细则规定的铁矿石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样品留存
2 个月.检验费 用由买方负担,其他费用由卖方负担.
(三)货物检重以地磅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重方式为准.首先根据装船时检 验的水分,按照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足量称重,最终依据为货物交收时 质检机构出具的水分检验结果,允许 3%的溢短.折算时均按四舍五入取整. 例.假设应交收的干基重量
10000 吨,装船水分检验结果为 6%,卸船时质检 机构的水分检验结果为 8%,则卸货时应按 10000÷(1-6%)=10638(吨)足量验 重,假设实际卸货重量为 a 吨,则最后实际交收重量为 a*(1-8%)吨,溢短为 [a*(1-8%)-100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