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6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1 ADM-025(D) 第一条:本公司有关背书保证事项均依本作业程序之规定施行之.

第二条:本作业程序之适用围. 1. 融资背书保证 系指客票贴现融资、为他公司融资之目的所为之背书或保证、及为本公 司融资之目的而另开立票璺墙鹑谑乱底鞯1U. 2. 关税背书保证 系指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关关税事项所为之背书或保证. 3. 其他背书保证 系指无法归类列入前二项之背书或保证事项. 4. 本公司提供动产或不动产为他公司借款之担保设定质权、抵押权者. 第三条:背书保证之对象 1. 有业务往来之公司. 2. 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3. 直接及间接对公司之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司. 4. 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间,得为背书 保证. 5. 本公司因共同投资关系由全体出资股东依其持股比率对被投资公司背书 保证,不受前各项规定之限制,得为背书保证. 前项所称出资 , 系指本公司直接出资或透过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 出资. 第四条:背书保证之额度 本公司对外背书保证之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净值百分之二十, 其中对单一企业 之背书保证限额不得超过当期净值百分之十. 净值以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 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所载为准.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之公司, 个别背书保证金额以不超过双方间业务往来金 额之四倍为限.所称业务往来金额系指双方间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销货收 入及劳务收入,或进货金额及劳务支出孰高者为限. 因共同投资关系由全体出资股东依其持股比率对被投资公司背书保证,个别背 书保证金额除不得超过当期净值百分之十之限制外,亦不得超过本公司之出资 额.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2 ADM-025(D)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背书保证之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值百分之五十,其中 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值百分之二十. 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订定整体背书保证之总额达本公司净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应於股东会说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间,其背书保证金 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值之百分之十;

但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 之百之公司间背书保证,不得超过本公司净值之百分之五十. 本程序所称子公司及母公司,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之规定认定 之. 公司财务报告系以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编制者,本程序所称之净值,系指证券发 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之资产负债表归属於母公司业主之权益. 第五条:决策及授权层级 1. 本公司办理背书保证事项,应经董事会决议同意行之,俟后若债权人审 核通过之额度低於董事会通过之额度时,应於下一次之董事会执行情形报告 说明之.另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於参仟万元之限额内得依本作业程序有关 之规定先予决行,事后再报经董事会追认之. 2. 本公司办理背书保证因业务需要而有超过本作业程序所订额度之必要且 符合本程序所订条件时,应经董事会同意并由半数以上之董事对公司超 限可能产生之损失具名联保,并修正背书保证作业程序,报经股东会追 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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