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6 |
4、危险废物的转移 4.1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危险废物 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 4.2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流向进 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5、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5.1 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 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 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5.3 各级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对已经产生的危险 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5.4 国家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积 极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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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废物的贮存 6.1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 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 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 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 6.2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6.2.1 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 风、防晒、防雨设施;
6.2.2 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
1 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 1.010-7 厘米/秒;
基础防渗 层也可用厚度在
2 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 1.010-10 厘米/ 秒;
6.2.3 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6.2.4 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6.2.5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6.2.6 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6.2.7 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
24 小时看 管. 6.3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及应急措施、以及关闭等 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7、 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 7.1 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 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 染控制管理应遵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7.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7.2.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 达到进炉的要求, 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均匀、 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