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6 |
10 - 在未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检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作为 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终止的内容;
公司不存在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情形及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所述,公司系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系于深圳市市监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 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
(一)项之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环保型工业清洗设备等工业领域专用设备及相应耗材的 研发、制造及销售或租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业务明确.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出具的审字中审亚太审字 (2016) 020098号 《审计报告》 , 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9,949,850.56元、28,670,243.95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11 -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26,594,777.82元、28,553,032.21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88.8%、99.59%.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不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
(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201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