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前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哈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1700 万 借款合同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 (2005) 哈民三初字第
160 号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由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公司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