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7
宁夏吴忠慈善基金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是宁夏吴忠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性质: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 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 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弘扬中华美德, 慈心厚德、善举惠民 ,协助政府开展多种形式的 社会救助工作,多方募集慈善资金,资助社会不幸弱势群体,维护公 平.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为吴忠市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 来源 于吴忠市政府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 厅,业务主管部门是吴忠市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会址:宁夏吴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筹募善款.接受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捐赠,依法组织募捐 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募慈善基金;

(二) 慈善救助.按照本基金会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开展多 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及慈善公益项目;

(三)兴办产业.兴办遵循本基金会宗旨的慈善公益性实体;

(四)奖励先进.奖励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

(五)公益宣传.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识,强化慈善意 识,研究慈善理论,促进慈善事业.

(六)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区内外、市内外慈善公益机 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寻求多方慈善资源.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不超过

5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优秀人士;

(三)基金会主要捐资人和主要发起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章 程;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 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和主要 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 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 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建议理事长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五)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遵从基金会做出的 决议,忠实履行职责,完成本基金会任务的义务;

(六)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 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 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七)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积极为 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义务拓展慈善资源网络,动员社会 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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