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07 |
二、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所 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一)收购人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1、收购人与原公司职员因劳动合同纠纷在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根据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28日出具的中劳人仲案字 (2016)14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显示,收购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 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5612元. 上述纠纷裁决后,原公司职员于2016年5月6日因同一劳动纠纷向广东省中山市 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收购人.根据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年7月15日出具的 (2016)粤2071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中山市毅马五金 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7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12 元.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执行公司聘用或解聘员工相关程序.此次仲裁及判决结果影响较小,案件性质不 具有严重性,因此对本次收购的收购人资格不构成实质影响,不影响本次收购.
2、收购人作为原告与肇庆市少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在广东省肇庆 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根据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6日出 具的(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显示:肇庆市少 卓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山市毅马五金有限公 司支付100,000元和赔偿金2000元.
3、收购人作为原告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广东省德 庆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根据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肇德法民三初 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显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毅马五金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31,241元及 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4、收购人作为原告与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广东省中山市 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根据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出具的 (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显示:韶关宏冠管 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毅马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货 款1,356,007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以656,834.3元为基 数,从2015年1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356,007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货款清偿之日止.) 除上述诉讼及仲裁情况外,收购人最近 两年不存在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 诉讼、仲裁情况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樊金标 执行董事,经理 43052419820914**** 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8 张绍干 监事 44052619740605****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最近 两年不存在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