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8 |
第四章 支持政策与程序 第七条 科研机构补助分为两类,一类科研机构补助
100 万元,二类科研机构补助
50 万元. 第八条 一类科研机构除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组建模式第四条的,还须具备科研人员
15 人以 上、科研用房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净值
200 万元 以上.
(二)符合组建模式第五条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应由 A、B 类 高层次人才牵头在泸设立的科研机构. 第九条 科研机构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在补助资 金方案正式批准后一次性划拨.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 备购置、项目科研(工资报酬除外)等建设.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申请于次年
3 月受理,由归属县(区) 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 第十二条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会同市财政局对科研机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在专家评审基础上,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 局共同拟定资金补助方案,并分别按规定程序在相应网站上进行 备案号:CSKJZSCQJR-2018-59 -
6 - 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资金 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对 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或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将视 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经费,并纳入科研 诚信黑名单,限制申报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依托单位负连 带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在享受本补助资金的第二年纳入泸州 市创新型科研机构年度考核. 第十七 条科研机构在获得本办法补助资金一年内未正常 开展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或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 相关部门将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追偿已拨付资金,且该科研机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本资金,不得参与市级创新型科研机构年 度考核,2 年内不得申报省、市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组建条件既符合本办法又符合泸州市 重点实验室认定补助和 《泸州市创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申请补助. 备案号:CSKJZSCQJR-201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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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市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0 年6月.原《泸州市新引进设立科研开发机构补助办法》 (泸市科 知z2015{95 号)同时废止. 备案号:CSKJZSCQJR-20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