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08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 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 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举报人) 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 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 社会公布

12358 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 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

12358 举报电话、信件、互 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 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

1 代表.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 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举报人可以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 具体编码管理及查询办法按照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 统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 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三) 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 受理的;

(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 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 本规定第六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情形 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 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 理.

2 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 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 管辖,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章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 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 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 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

15 个工 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 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 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 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

3 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单独提出价 格投诉的,由争议发生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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