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8 |
2 户要求到该集中屠宰点屠宰家禽,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本权答复:集中屠宰是发展 方向,应该鼓励和支持,加强监督.于是,该集中屠宰点开始兼营家禽屠宰业务. 按照县农业局要求,业主一边开展屠宰业务,一边完善屠宰、环保、监控等设备设施. 本项目年屠宰肉牛
1095 头、鸡鸭 18.25 万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的要求,本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
44 号令)以及《关于修改 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规定:
二、农副食品加 工业,
5、屠宰 年屠宰生猪
10 万头、肉牛
1 万头、肉羊
15 万只、禽类
1000 万只及以上做 报告书,其他做报告表 ,本项目年屠宰肉牛
1095 头、鸡鸭 18.25 万只,因此本项目应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宣汉县方家沟屠宰场委托我公司(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详细的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工作, 在对本项目的环境现状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后,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 要求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现场踏勘,项目屠宰车间、副产品加工车间、待宰圈、副产品库房已建成.本次为 补做环评.
二、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项目与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为服务于县城各集贸市场鸡、鸭、牛的定点屠宰,项目采取电麻、提升机、自动 脱毛机、蒸汽锅炉等设备,属于机械屠宰,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正)》中淘汰类规定的
31、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因此,项目可 视为允许类. 此外,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了关于东乡镇肉牛集中屠宰点有关情况的函 (宣 农业函【2019】20 号),同意本项目建设.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宣汉县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要求.
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宣汉县东乡镇兴隆村
10 组 ,租用原有蜀宣花牛养殖基地用地,不占用农 田,符合用地要求.根据畜禽屠宰厂选址要求及《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确定本项目选址 具有以下特点: ①根据项目的外环境关系可知,项目四周均为农田和林地,本项目经处理后的废水可 以做到施肥和灌溉.
3 项目厂界东面 200m 范围内均为林地;
南面 200m 范围内均为林地;
西南面 42m-112m 范围内有
5 户住户;
西面 5m 为小河沟,39m-77m 范围内有
3 户住户;
北面 23m-200m 范 围内有
11 户住户. 根据本环评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距本项目 100m 范围内的
5 户居民将全部搬迁(由 建设单位负责).故本项目避开了居民稠密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 ②根据宣汉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最新划定图可知,本项目位于饮用水源取水点西侧,距 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直线距离 3.378km,距离二级保护区 3.178km.同时本项目生产 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农灌或施肥,严禁外排地表水.故本项目运营期不会对宣汉 县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图1-1 项目与饮用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 ③项目周边无产生有害气体、恶臭、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 区或场所. ④项目厂界西面 5m 处为村道,交通便利,方便原料及产品的运输. ⑤项目所在地的地表水、大气及噪声均能满足国家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地 的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⑥项目所在区域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供电、供水等均能满足生产所需条件,项目依托 区域基础设施可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项目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