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8 |
股息. 「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元. 「烈风警告」指具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
1 章)(经不时修 烈风警告. 改)所载之相同涵义;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经不时修订) ;
上市规则. 「月份」指历月;
月份. 「报章」指香港每日出版且普遍行销,并在政务司司长在宪报刊发及 刊登公告之报章清单不时指明之报章;
报章. 「认可结算所」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附表
1 第1部及其当时生效之任何修订或重新制定本所指之认可结算所;
认可结算所. 「登记册」指成员登记册,包括根咎趵跷慕璐嬷弥魏 登记分册;
登记册. 「印章」指本公司不时之法团印章,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包括本细则 及该条例所准许本公司可能拥有之任何正式印章;
印章. 「秘书」指获董事委任以履行该职务任何职责之任何人士,及倘两 秘书. 名或以上人士获委任担任联席秘书,则该等人士任何一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之现有普通股,包括(如适用)不时根 本细则发行、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兑换之相同或不同类别之本公司 所有其他额外股份;
股份. 「股东」或「成员」指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不时之妥为登记持有人;
股东. -
3 - 「特别决议案」指具公司条例第
564 条赋予之涵义;
「书面」或「印刷」包括书面、印刷、平版印刷、摄影、打字,及各 种其他以可见及非暂时性之形式表达文字或数字之方法;
成员. 特别决议案 书面. 印刷. 单数词语包含复数之意,复数词语亦包含单数之意;
单数及复数. 含有任何性别意思之词语包括所有性别;
及 性别. 含有人士意思之词语包括合夥、商号、公司及法团. 人士. 除上述者外,如果不是与主题及/或上下文有所抵触,该条例(但在 本细则对本公司产生约束力时尚未生效之该条例之任何法例规定修改除外)中界 定之任何词语或用语在本细则中具相同涵义,惟如文意准许, 「公司」包括在香 港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之任何公司. 公司. 该条例於细 则具 相同涵义. 凡以数目提述任何细则,均指本细则之某一条. 公司名称 3. 本公司之名称为「SILVER GRANT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LIMITED(银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注册办事处 4. 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将位於香港. 注册办事处. 本公司之身份及权力 5. 本公司具有自然人之身分、权利、权力及特权,此外,在?限制之原 则下,本公司可作出任何本细则、任何成文法则或法?规则所准许作出或规定作 出之任何事情,包括但?限於: 本公司之身份及权力. (1) 经营通常由土地发展公司、土地投资公司、土地按揭公司及房地产公 司在其各自之所有分公司经营之所有或任何业务. (2) 以购买、租赁、交换或其他方式获取以及出售任何年期或种类之土 地、建筑物及可继承产、当中任何产业权或权益,以及对或关於土地 之任何权利;
并在其认为合宜之情 况下,将上述各项及/或本公司 可能拥有权益之任何其他物业加以发展和利用;
或出资、资助或以其 他方式协助或参与将任何物业加以发展和利用;
及将任何物业资源 (不论是否属於本公司)加以发展和利用,尤其是但在不损害前述 规定之一般性之原则下,以如下方式发展和利用:将上述各项整理和 准备作建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