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08 |
1 - 筑人社通〔2017〕122 号 关于调整
2017 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
2017 年贵州省最 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7]279 号)精神,现将调整后 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 湖区和清镇市每月
1680 元;
二类地区:开阳县每月
1570 元;
三类 -
2 - 地区:息烽县和修文县每月
1470 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 湖区和清镇市每小时
18 元;
二类地区:开阳县每小时
17 元;
三类 地区:息烽县和修文县每小时
16 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 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 待遇等;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及用人单位应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 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
3 -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7 年7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6月28 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 年6 月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