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8

2016 年8月31 日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作为公 司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天津 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 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 以及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在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保证提供了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天津嘉德恒时 律师事务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 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 上,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合理、 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 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 查询、 函证、 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仅就与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 并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 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 务, 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 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 务所同意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制作的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天津凯 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需经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嘉德恒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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