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8

20 年以上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 在尚未作出性质认定及明确调查结论的情况下, 即直接通过留置送达 的方式要求申请人按照《清障通告》的要求执行,清楚涉案建筑,明 确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不当的情形. 《清障通告》中并未载明申请人为具体的行政相对人. 《清障通 告》仅载明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 的原则,相关违法建设者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并在

2018 年7月28 日前自行清除上述障碍物, 《送达 回证》上的受送达人也未写明申请人,而是 相关违法建设者 .即 《清障通告》本身并未明确指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南沙区水务局通 过留置送达《清障通告》这种非特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方式,据此 间接认定或迫使申请人自认属于 相关违法建设者 ,并要求申请人 按照《清障通告》执行并清障涉案建筑,显然违背了行政行为应当具 体、明确的基本原则,也属于程序不当.

4 行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中, 对于相关文书的送达应当直接送达当 事人,只有在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才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及南沙区水务局在 完全有条件的能够直接送达申请人, 且申请人一直以来非常配合南沙 区水务局的调查及相关文件签收工作的情况下, 却直接采取留置送达 的方式显然属于程序不当.被申请人及南沙区环保水务局未能将《清 障通告》直接送达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送 达,但是被申请人及南沙区水务局直接将《清障通告》送至申请人工 业园区内,由非申请人员工或授权代表代为签收,显然不符合留置送 达的相关规定. 故被申请人及南沙区环保水务局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向申请人送达《清障通告》,明显存在程序不当的情形.

二、基于涉案建筑经批准建设且存续超过

20 年的客观事实,且 申请人系通过拍卖合法取得涉案建筑,并非涉案建筑的实际建设者, 因此, 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间接认定或迫使申请人自认为 《清障通告》 中的相关违法建设者以及清障违法建筑物的责任主体, 明显属于程序 不当,事实认定错误,有失公允.

1998 年10 月19 日,番禺 x 洲x某纺织染印有限公司(一下简 称: 某公司 )致函 x 洲x镇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 x 洲x镇建委 ),申请将其已购买土地范围内

260 米的 x 洲x河涌两岸的厂 房练成一片,即在河涌架设成通道.x 洲x镇建委于

1998 年10 月21 日答复同意建设通道.

1998 年11 月11 日,某公司与代表 x 洲x镇政府的 x 洲x镇房

5 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 x 洲x房地产开发公司 )签订《增购 土地合同书》,载明就某南北主厂房连片,便于该厂管理、运作等,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将原规划十四米 x 洲x虺灞呗啡∠,转让给某 公司以满足该厂发展需要,购地价款为人民币

255360 元,使用年限 为50 年.某公司以此价格购买了上述 x 洲x虺灞呗匪谕恋氐耐 地使用权.

2000 年12 月1日,某公司致函 x 洲x镇建委及 x 洲x房地产开 发公司, 请求将其于

1999 年5月16 日购买的 x 洲x北区

66700 平方 米的土地与

1999 年7月20 日购买的 x 洲x北区

20000 平方米的土地 规划连片使用.

2000 年12 月5日, x 洲x房地产开发公司答复: 某 公司反映情况属实,同意暂时使用,但确保河涌排灌畅通 同日,x 洲x镇建委答复同意 x 洲x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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