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07-08 |
2011 年12 月16 日,申请人通过公开拍卖程序,以人民币 533967625.71 元的成交价按拍卖物现状整体取得涉案建筑(包括无 证建筑物)的所有权.在前述拍卖标的物交付申请人时,涉案建筑已 实际存在超过
20 年. 因此, 历史上涉案建筑的建设及使用业经 x 洲x镇建委等相关主 管部门、单位的批准同意,且事实上被申请人及南沙区环保水务局也 是一直知悉及同意的, 在当时并不规范的历史条件下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手续,显然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性质不同,且申请人在拍卖取 得涉案建筑所在工业园区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时, 涉案建筑已实际存 在多年,申请人并非涉案建筑的实际建设者.
6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发布的 《加强我省河道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粤 水建管〔2017〕279 号)第十八项规定: 按照谁设障、谁清理 , 谁毁坏、谁修复 的原则,落实清障、修复责任.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违规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单位或其所有者必须嫌弃拆除清理;
损毁 河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必须限期修复,并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自然泥石原因造成的河道障碍,由河道主管机 关同级政府负责清理. 由于涉案建筑系某公司实际建设, 申请人系通过拍卖取得涉案建 筑所有权,对某公司前期建设涉案建筑的历史情况尚待进一步查明, 涉案建筑存续超过
20 年,显然属于历史原因遗留的问题,故依据上 述规定, 就涉案建筑的清楚事宜, 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同级政府负责, 其责任主体应当为被申请人的同级政府而非申请人.但《清障通告》 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 间接将申请人认定为相关违法建设者和清楚违 法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或迫使申请人自认,显然属于程序不当及事实 认定错误.
三、 申请人正与相关政府机关就涉案建筑的处置方案作进一步的 协商和沟通,并就上述情况向南沙区环保水务局提交相关说明;
但被 申请人在未对涉案建筑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调查, 也未综合考量申请 人合法取得涉案建筑及经营主管部门批准而建设的事实的情况下, 直 接要求申请人作为责任主体清楚涉案建筑并承担清楚费用, 显然是不 合理且不公平的. 目前申请人与南沙区管委会、 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正进行积极
7 沟通和协调.申请人愿意充分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也希 望有关政府能够综合考量涉案建筑在当时也已取得必要的审批手续, 申请人系后续合法取得且对涉案建筑的形成不存在任何过程的客观 事实, 就涉案建筑的清楚也应当先行共同协商确定合理公平的解决方 案才可以执行. 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