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9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属于第

(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 需要注销股份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三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 述办法办理: (1) 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 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 中减除;

(2) 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 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

8 面余额、 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 额, 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 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 (1) 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 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 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 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 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金帐户中.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 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 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 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 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 、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 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 情形下,以任何其它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 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 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它人共同承担) ,或者 以任何其它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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