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9 |
由1997 年1月起,委员会的职权围扩大至可以就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 或以上合约人员的约满后就业申请提供意见.委员会的职权围载於附附附附件件件件A. 2. 本报告书向行政长官汇报委员会在2003年内的工作,并概述委员会审核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和准则,以及退休公务员的任职情况.委员会的成员3. 委员会的主席及委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二零零三年的成员是:主席:梁绍中法官,GBS (至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三日)彭键基法官(由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委员:汤比达先生,SBS, LLD, JP (至?零零?年七月十?日)詹康信先生,GBS (由?零零?年七月十?日起)成小澄博士,JP 孙大伦博士,BBS, JP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王永平先生,GBS, JP 委员会秘书一职由公务员事务局总行政主任(退 休金)担 任.原则和准则4. 政府的政策是确保公务员离职后所从事的业务或外间工作,不会与其前度公职有利益冲突或使政府尴尬.这项措施有助建立市民对公务员诚信的信心.-2-5. 根靖鄣耐诵萁鸱,退休公务员如在退休后一段指定的期间内,在本港从事业务或受雇工作,而有关业务或工作的主要部分是在本港进行,他们必须事先得到行政长官批准.目前,首长级甲一级政务官职级的退休人员,如在退休后三年内就业,必须得到批准.其他退休人员,如在退休后两年内就业,也须得到批准.按第一标准薪级支薪的人员,则已获给予整体批准在退休后就业.6. 当局取委员会的意见,向行将退休的人员公布一套规管退休后就业的准则,而最主要的原则是确保公务员退休后就业不会出现不当的情况.7. 在审议申请时,委员会会考虑申请人在政府服务期间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方面的参与,以及从公职所取得的消息和资料,以评估这些参与或资料,会否给予其准雇主不适当的利益,或使准雇主得到好处而对竞争对手不公平.委员会在考虑每宗申请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时,会参考有关常任秘书长、部门或职系首长的意见.8. 此外,公众人士对申请人拟从事的业务或工作的看法,以及有关工作会否不必要地引起公众人士注意,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为把每宗申请可能出现的冲突减至最低,委员会亦会就某些申请建议附加一些条件,例如规定申请人不得在退休后一段期间内就业,或限制申请人从事活动的围.首长级人员退休后的就业申请9. 首长级人员退休后在外间工作的申请,由公务员事务局集中处理.委员会注意到,首长级人员有较大机会参与政策制定或接触敏感资料,如他们退休后在外间工作,很可能会引起公众人士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的关注;
因此,委员会会就每宗退休首长级人员的就业申请向当局提供意见,确保每宗申请均严格地及一致地遵守规管退休后就业的准则.10. 当局作出指引,规定高级公务员在一般情下不可在退休后同时担任超过6个 职位.为确保不会忽略退休公务员在海外工作-3-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所有退休首长级人员如於指定期间内在任何地方担任任何受薪工作,必须通知批核当局.11. 由1987年10月至2003年12月的十六年中,委员会审议的申请共683 宗,分别由409 名退休首长级人员提出.在该683 宗申请中,9宗 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