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10

2018 年第

2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 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 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

3 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1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2019 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 ,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 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 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 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已经自 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

一、本公告自

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 条第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 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2 号)同 时废止.

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1月19 日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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