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11 |
但若投保 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首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续保 若本合同在期满日次日零时以下条件均满足,本合同效力将延续有效至下一保险合同周年日
1 二十四时止:
一、投保人未曾提出不续保本合同的申请;
二、本公司未做出不同意续保的决定;
三、投保人已足额交纳欠交的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 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富德生命安顺康伴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第4页共20 页 本合同终止.但若在一个保险年度
3 中已有意外伤残
4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以下简称 附录一 )中所列 伤残之一者,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基数,按 附录一 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 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
5 或身体功能
6 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 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 附录一 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 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 定结论;
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 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 附录一 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 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等级对应 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 附录一 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 .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 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