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1

二、如上述措施不符合第一款中提及的本协定有关条款 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缔约方在这些条款下的承诺或义 务的手段. 第9.6 条 透明度

3

一、缔约双方认识到,规范金融服务提供者行为的监管 和政策的透明度,对于便利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彼此市场并 投入运营的重要性.各缔约方承诺将提高金融服务领域的监 管透明度.

二、各缔约方应确保以合理、客观和公平的方式适用本 章所有的规定.

三、作为对第十八章第一条(公布)第二款的替代,各 缔约方在可行的范围内:

(一)应提前公布准备采取的任何与本章有关的普遍适 用的法规及其目的;

以及

(二)给予利害关系人和另一缔约方对此类法规草案发

3 双方互相尊重国内法律要求并且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入世协议中透明度条款的承诺.

116 表意见的合理机会.

四、在合理范围内,各缔约方应努力在普遍适用法规最 终公布日期与生效日期之间留出一段合理时间.

五、各缔约方应建立和维持适当渠道,以接收关于本章 涵盖的普遍适用措施的咨询.

六、缔约方的监管机构应将关于金融服务提供的申请要 求公诸于众,包括为完成提供金融服务的申请所必需的任何 文件要求.

七、一缔约方的监管机构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告 知该申请人其申请的状态.如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信息,则 监管机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八、对另一缔约方金融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关于提供金融 服务的完整申请,一缔约方的监管机构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做出行政决定并立即通知申请人.只有在收到所有 必要信息之后,才能被视为完整的申请.如无法在

180 天之 内做出决定,则监管机构应毫不延迟地通知申请人,并应努 力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

九、应申请失败的申请人的要求,拒绝其申请的监管机 构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告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

117 第9.7 条 支付和清算系统 根据给予国民待遇的条款和条件,一缔约方应给予另一 缔约方在其领土内设立的金融机构进入公共实体运营的支 付和清算系统

4 的权利, 以及在正常业务经营中获得官方融资 和再融资安排的权利.本条并不意味着给予任一缔约方获得 最终贷款人便利的权利. 第9.8 条 审慎措施的承认

一、一缔约方在决定其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应如何实施 时,可承认非缔约方的审慎措施.此类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 式实现的承认,可依据与该非缔约方的协定或安排,也可自 动给予.

二、属第一款所指协定或安排参加方的一缔约方,无论 此类协定或安排是在将来订立还是现有的,如在该协定或安 排的参加方之间存在此类法规的同等法规、监督和实施,则 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谈判加入该协定或安排的充分机会,或 谈判达成类似的协定或安排,且如适当,还可达成关于各方 信息共享的程序.如一缔约方自动给予承认,则应向另一缔 约方提供证明此类情况存在的充分机会.

4 为进一步明确,对中方而言,大额支付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清算系统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

对韩 方而言,韩国银行提供大额支付清算系统,韩国金融决计院提供小额支付清算系统.

118 第9.9 条 具体承诺

5 附件 9-A 列出了各缔约方作出的具体承诺. 第9.10 条 金融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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