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1

122 括公共实体. 措施是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 形式: (1)中央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及(2)中央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构下放给非政府机构行 使政府职权,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金融服务提供是指: (1)自一缔约方境内向另一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2)在一缔约方境内向另一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缔约方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缔约方境内 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服务;

(4)一缔约方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缔约方境内 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 公共实体指一缔约方的政府、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或 由一缔约方拥有或控制的、主要为政府目的而履行政府职能 或进行的活动的实体,不包括主要在商业条件下从事金融服 务提供的实体;

也不包括行使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所 行使职能的私营实体.

123 附件 9-A 具体承诺

一、监管合作 缔约双方支持各自金融监管机构在协助另一缔约方监 管机构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增强监管者预防、发现和处理 不公平和欺诈的能力.各缔约方确认,其金融监管机构具有 交换信息以支持此类努力的法定权力.缔约双方鼓励金融监 管机构继续努力,通过双边磋商、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机制 加强合作,如签署谅解备忘录或采取特别行动.

二、金融服务委员会 各缔约方负责金融服务的主管机构应为:

(一)对中国而言,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或他们的继任者;

(二)对韩国而言,是金融服务委员会和企划财政部或 他们的继任者.

三、政府资助的政策执行实体 双方确认,政府资助的政策执行实体不得被视为金融服 务章节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

124

四、优惠待遇

(一)按照审慎要求以及各自的法律法规,缔约方应努 力在平等、非歧视以及善意的基础上,加快处理由双方金融 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在双方领土内从事业务活动的所有申请.

(二)双方应努力,确保双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双方 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从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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