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11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管理程序编号:AP-183-AA-2018-11 下发日期:2018 年8月10 日 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 目录1总则

1 1.

1 目的

1 1.2 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相关文件

2 1.5 定义

2 1.6 撤销

3

2 委派和授权

4 2.1 主管部门

4 2.2 资格

5 2.3 委派和授权流程

6

3 权限和责任

9 3.1 权利

9 3.2 限制

9 3.3 责任

10

4 监督管理

10 4.1 工作手册

10 4.2 人员的选择、评估和批准

12 ―

1 ― 4.3 自我审核

13 4.4 培训

13 4.5 监督

15 4.6 暂停或终止

17 4.7 委任单位代表文书管理

20 4.8 记录和报告

20

5 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

21 5.1 概述

21 5.2 定义

21 5.3 资格

22 5.4 权限和责任

23 5.5 工作

26

6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

27 6.1 概述

28 6.2 定义

28 6.3 资格

29 6.4 权限和责任

30 6.5 工作

33 6.6 工作手册

42

7 型号审定委任单位代表

44 7.1 概述

44 7.2 定义

44 ―

2 ― 7.3 资格

44 7.4 权限和责任

45 7.5 工作

48 7.6 工作手册

56

8 生产许可委任单位代表

58 8.1 概述

58 8.2 定义

58 8.3 资格

58 8.4 权限和责任

59 8.5 工作

62 8.6 工作手册

63

9 附则

64 附录 1: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书

65 附录 2:委任单位代表审查报告

67 附录 3:委任单位代表文书

72 附录 4:委任单位代表年度工作报告

74 附录 5:委任单位代表发现问题通知书

75 附录 6:委任单位代表审查发现问题纠正措施单

76 ……………… 附录 7:委任单位代表项目通报函 (PNL)

77 附录 8:委任单位代表工程文件 / 资料批准表

78 ………………… 附录 9:委任单位代表项目完成符合性声明

79 …………………… 附录 10:委任单位代表改装设计临时批准

80 …………………… ―

3 ― 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

1 总则 1.1 目的 为委派民航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担任委任单位代表( Desig? nated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DOR),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适航审 定和检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特制定本管理 程序. 本管理程序规定了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和其他管理要求. 同时,本管理程序也为委任单位代表的日常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指南. 1.2 依据 本管理程序依据《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 理规定》(CCAR-183AA-R1)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委派的委任单位代表,主要 规定了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授权、权限、责任、监督管理和日常工 作要求. 本管理程序中涉及的委任单位代表主要包括:民用航空 器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 ( Airworthiness Inspection Designated Or? 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 AIDOR, 以下简称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 ( Designated Modification ―

1 ― Design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 DMDOR,以下简称改装设计委任 单位代表)、型号审定委任单位代表 ( Designated Type Certification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 DTCOR) 和生产许可委任单位代表(Designated Production Certification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 DP? COR). 其他类型委任单位代表管理可参照上述委任单位代表类 似工作的适用要求执行. 1.4 相关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01)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04)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05) 《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4) 《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AP-21-1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01) 1.5 定义 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 简称民航局)、民航地 区管理局. 适航证件:指型号审定、生产审定和适航审定相关证件. 委任单位代表:指民航行政机关委派的民航行政机关以外、在―2―授权范围内从事适航管理中有关审定、检验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 委任单位代表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进行技术检查所出具 的技术检查结果,作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的依据. 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根据本程序的规定获得民航行 政机关的授权,代表民航行政机关执行航空器适航检查工作的单 位或机构. 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是委任单位代表的一种.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根据本程序规定获得民航行政 机关的授权,代表民航行政机关执行部分或全部改装或修理设计 审核、检查或批准工作的单位或机构.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是 委任单位代表的一种. 型号审定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根据本程序规定获得民航行政 机关的授权,代表民航行政机关执行部分或全部型号审查工作的 单位或机构. 型号审定委任单位代表是委任单位代表的一种. 生产许可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根据本程序规定获得民航行政 机关的授权,代表民航行政机关执行部分或全部生产审查工作的 单位或机构. 生产许可委任单位代表是委任单位代表的一种. 委任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指委任单位代表内由两人或 者两人以上组成的行使经授权职责的小组. 主管部门:指经民航行政机关指派,负责委任单位代表委派、 授权、监督和检查工作的部门. 1.6 撤销 本程序生效后,2014 年11 月3日生效的《 民用航空器适航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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