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11 |
其中,第2.0.
4、 2.0.
7、 3.2.
6、 3.3.4 (4)、 4.1.
1、 4.2.3 (3)、 4.3.
3、 4.7.
2、6.0.
5、6.0.6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市环境卫 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89 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基本规定;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4.环境卫 生工程设施;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为了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做了 调整,强化了规划的作用,提出管理与作业分离的要求;
2.增加了分类的概念,减少 了垃圾管道内容;
3.增加了分类收集内容,对一些量化指标做一定的修改;
4.增加了 垃圾收集站、焚烧厂、堆肥厂、其他垃圾处理厂内容,减少了进城车辆清洗站内容, 对 工程设施的用地指标、规模等做了调整;
5.增加了水域保洁内容,减少于环境卫生车 辆修造厂内容;
6.删除整个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章节.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
345 弄11 号;
邮政编码:200232) 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 天 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张益秦峰吴冰思 冯蒂吴文伟 冯其林 张范张艳罗毅昝文安 朱炳诚
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 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 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 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 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 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 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 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 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 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 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 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 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 可改建或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