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11 |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 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 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 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 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 2.
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 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 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 并建造垃圾容器间, 安置活动垃圾箱(桶);
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 于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 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 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 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 的规定. 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 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 客 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 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 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 划规范》GB
50337 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表 3.3.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 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 设计 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 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Om, 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Om 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
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 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 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 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 范》JGJ
50 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 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 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