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12 |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7月29 日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 会议于
2014 年8月4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
199 号正联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会议由董事长向志鹏先生主持, 符合 《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各位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 《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上海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长川 )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 75,000 万元担保额度 ( 担保形式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 上述额度仅为最高担保额度 (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该 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日. 上述担保额度仅为可预计的最高担保额度,该额度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 内,公司将根据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有 新增或变更的除外. 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根据担保情况在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相 关文件. 前述融资及担保尚需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具体内容请详见 《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 临2014-045 号)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 《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 《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临2014-046 号)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参加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会议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中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体系内的担 保行为,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该担保是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 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 公司对该公司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该公司的财 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认为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符合 《 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潘建华、但小龙、汤超义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5 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为子公司上海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长川 ) 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 75,000 万元担保额度 ( 担保形式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 被担保对象:公司下属子公司.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结合公司项目开发资金需求,为加速子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进程,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 《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为子公司上海长川向 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额度 75,000 万元 ( 担保形式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