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12 |
征集题目将 提前公布,敬请各地环保局长、副局长密切关注并积极投稿. 本期征集题目: 1. 紧紧围绕以改善 环境质量为核心,地方有哪些创新举措? 2. 怎样推进地方党委 政府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谨防地方环境立法权偏差 刘长兴 业界评说 十三五 时期是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的决胜阶段, 环境保护处于 既大有作为又负重前行的关键期, 也是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攻 坚期.环境质量改善是坚持以人 为本、 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体现, 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目标, 也是 评判一切工作的最终标尺.改善 环境质量、 补齐环保短板, 需要凝 心聚力、 开拓前行、 共同作为, 需要 问需于民、 问政于民、 问计于民. 为此, 本报特开展 我为改善 环境质量献一策 征文活动, 面向 环保系统和社会各界广大读者征 集可以复制和推广的改善环境质 量的好思路、 好方法、 好措施、 好经 验.内容可涉及深化污染治理、 强 化预防措施、 严格执法监管、 推进 改革创新等方面, 可以是具体的案 例实践, 也可以是可操作性强的对 策建议.欢迎广大读者积极投稿 至[email protected]. 征文要求: 见解独到, 富有新 意, 言之有物, 文字简练, 篇幅原则 上控制在
1000 字以内.请在稿件 中注明作者真实姓名、 地址和电话 等联系方式. 奖励方式: 活动结束后本报将 对刊登稿件进行评选, 设一等奖三 名、 二等奖五名、 三等奖十名, 并颁 发奖品和证书. 征文时间: 即日起至
9 月30 日 本报编辑部 2016年2月3日 我为改善环境质量献一策 征文启事 热评我为改善环境质量献一策 建立科学的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体系 郭志新 去产能应借力创新 刘传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汽 车保有量迅猛增加, 随之而来的机动车 尾气污染对大气污染贡献率逐年提高, 而且呈加速态势.如何有效降低机动 车尾气污染,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建立 一套科学有效的考核体系尤为重要. 当前, 机动车在异地行驶的现象非 常普遍.尾气污染留在了异地, 但在现 有的考核制度下, 其尾气污染仍计算在 原籍.这意味着, 目前相当一部分考核 指标已失去了实际意义.此外, 现在实 行的考核体系, 将每一个被考核单元人 为割裂开来,形成一个独立的封闭体系.如某地市以机动车保有量、 转入转 出数量等指标来计算当地的减排量, 这 种做法会导致数据和现实偏差较大, 无 法准确反映机动车尾气对空气质量的 危害程度. 为此, 必须重新建立一套科学有效 的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体系. 首先, 应对目前颁布实施的 《大气 污染防治法》 有关机动车监管章节作进 一步细化和明确的解释.建议明确规 定从
2016 年10 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 汽、柴油车必须安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制定机动车尾 气梯级收费制度, 明确收费项目、 惩处 办法, 明确规定凡没有缴纳排污费的机 动车, 公安交警部门一律不得年检.为方便广大车主缴费,可开发手机缴费APP 软件.先对汽油车收取 SO
2、 柴油 车收取 NOX 污染费, 每3年增加一到两 个收费项目, 促使广大车主选择尾气达 标排放、 性价比高的机动车.这也能在 无形中倒逼我国汽车工业企业加快技 术革新.从长远看, 此举对新能源汽车 加速推广、 油品升级、 汽车尾气治理、 黄 标车和老旧车淘汰都大有裨益. 其次, 可统一建立环保车监网.在 世界经济加速融合的时代, 机动车异地 行驶频繁, 以前静态孤立的考核体系已 无法适用实际管理需要.因此, 建议逐 渐退出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线的监管, 转 而对汽车车载排放系统进行监管.通 过统一的环保车监网, 可实现信息多部 门共享.依靠大数据来考核统计, 可准 确反映某一区域乃至全国的机动车尾 气污染排放情况、 排放强度、 排放规律, 从而为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提 供科学有效的依据. 第三, 建议取消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制度.由于现有法律限制, 环保部门尚 不能上路检查, 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以颁发 黄、 绿标志对机动车尾气进行监管的做 法, 在现实中难以认定, 已不适合我国 汽车工业的发展, 既不科学又不实用. 因此, 应重新建立按尾气检测浓度分级 的制度. 总之,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机动车 污染减排考核体系, 是适应当前快速发 展社会的监管需要.既可提高我国汽 车装备创造水平,又可体现污染者付费、 谁污染谁治理的法治公平宗旨, 最 终达到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增长、 有效 改善我国空气环境质量的目的, 可谓事 半功倍.因此, 应尽早完善现有的静态 的考核体系, 建立一套全面科学的考核 体系. 作者单位: 山西省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立法法》 于2015 年3月修订,迄今已有一年时间. 《立法法》 修订扩大 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 明确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其中环境 保护是地方立法的重要领域. 但从省级地方环境立法的实践来 看, 经常出现直接对应于中央立法的 省级地方性法规.例如, 直接对应于 《环境保护法》 的 《环境保护条例》 .如 果说在省级地方立法中, 这种现象还 有一定的合理性, 那么在地级市立法 中, 再制定内容比较全面的 《环境保护 条例》 就不必要了. 《环境保护法》 中有 大量的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抽象 规定, 例如生态补偿、 生态红线等.这 些制度的落实需要配套法规和规章, 而地方立法在这方面应该有非常大的 发挥空间. 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 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着落实中 央立法、 创新地方制度、 明确法律标准 等积极意义, 也应当在环境保护制度 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一直以来, 我 国的地方立法权范围较窄, 享有立法 权的地方人大多数能够充分运用地方 立法权制定地方法规, 取得了丰富的 地方立法成果, 其中地方环境立法的 数量也很多.但不可否认, 从全国地 方环境立法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来 看, 仍有不少误区需要谨慎避免, 尤其 是对于新获得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来讲.总结起来, 地方立法可能存在的 问题包括: 大而全.地方法律应为执行法律 或者地方性事务而制定, 但实践中很 容易误入大而全的误区.很多地方人 大在制定地方法规时热衷于对某些领 域的事项进行全面规定, 这就难免笼 统、 操作性不足, 偏离地方立法的角色 定位.根据上位法, 特别是中央立法 完成具体法律制度的落地, 制定适合 本地实际的操作性规范应是设区的市 立法的重点.制定直接对应上位法的 整体性法规, 既不可行也不必要. 向上看.地方立法要根据上位法,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上下结合 是地方立法成功的关键.毋庸赘言, 地方环境立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客观上需要寻找上位法依据, 避免 与上位法冲突.但在实践中, 容易出 现考虑实际情况不足、 机械追随上位 法甚至照抄上位法条文等现象.这种 照搬照抄, 一方面, 说明地方立法缺乏 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