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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2014 年2月11 日―1―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 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 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 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际内容、无 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 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
2 ―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 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 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 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 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 具. ―
3 ―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 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 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市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 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 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作为省 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1) .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执行(见附件 2) .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 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 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