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14 |
财政部预算司于
2018 年7月18 日发布 《广西自治区问责处理部分地区违法 违规举债担保问题 规范政府举债行为》 , 涉及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子公司广西贺州市灵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灵贺投资公司" )的事项如下:
2016 年10 月, 贺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将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
79 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灵贺投资公司,灵贺投资公司以上述
79 项公益性资产作 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租 赁" )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
贺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贺州市市政管理局作为政府 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代表市政府与灵贺投资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 采购期限
12 年,采购金额合计 23.5 亿元,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 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
贺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政 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将《政府购买服 务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 年3月,灵贺投资公司与国银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 方式以上述公益性资产融资
13 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 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 财政部责成相关单位进行问题整改、 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 针对上述事件,公司进行了全面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灵贺投资公司于
2017 年7月与国银租赁解除了相关协议书,终止该项 融资租赁业务, 废除原与国银租赁签订的该项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全部合同,收2回原提供的全部相关文件.
二、灵贺投资公司于
2017 年7月将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已发放的第一笔融资 租赁资金
6 亿元全部退回国银租赁. 因灵贺投资公司自始至终未提款使用该笔融 资租赁资金,所以无需其他还款来源.
三、灵贺投资公司将上述
79 项公益性资产转回给贺州市市政管理局.由于 该部分资产从未在灵贺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反映, 因此退还上述资产不会引起 公司资产总额大幅下降.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 为 《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违法违规举债 担保情况的公告》之签章页) 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8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