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4 |
六、 笃实做人, 夯实司法改革 之本 做人要实, 就是要对党、 对组织、 对 人民、 对同志忠诚老实, 做老实人、 说老 实话、 干老实事, 襟怀坦白, 公道正派. 新 形势下, 人民法院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 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经济社会发展 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 为人民安居乐 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职责, 更 应认清 纸上谈兵不如下马服务 、 喊破 嗓子不如甩开膀子 的道理, 率先垂范, 躬身实践.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 法官是主体和 根本, 不论是在法官岗位、 辅助岗位还是 行政岗位, 都是推动改革的大军. 不论在 哪个岗位, 做人要实是根本, 要不断地提 升工作标准, 始终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 检验自己工作的重要标准. 一个务实的人才可能是一个有担当 精神的人. 担当是我们法律人应有的职 业品德和责任, 法院干警就需要有这样 的精神, 敢担当、 能担当、 善担当, 敢于保 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敢于为走投无 路、 诉之司法的人民群众撑腰, 这既是司 法的基本功能, 也是法院取信于民的关 键. 在目前的严峻形势和重压之下, 法院 干警最大的担当是始终保持昂扬向上、 锲而不舍的精神, 始终保持一贯的工作 热情和激情, 始终保持原有的干劲和冲 劲, 始终保持兢兢业业、 无私奉献的精 神, 在司法改革的洪流中, 不当听众和观 众, 不当置之度外的旁观者和评论员, 而 是争当运动员和战斗员, 成为推进依法 治国的主力队员. (作者系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院长)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经理论界 和司法实务界的激烈博弈, 于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而尘埃落定, 但 对检察机关如何实现执行监督权, 民事诉讼法没有细化规定.
2015 年 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仍未对 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予以规定, 可 谓是一大立法遗憾, 这也证实民事 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施尚未达成共 识, 给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留下了 空间, 也对法院如何应对提出挑战. 笔者通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开 展作些探索, 以期未来立法能完善 这一制度.
一、 遵循有限监督原则 构建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必须首 先确定指导原则, 这是有效发挥检 察监督作用的保障, 也是利于法院 接受监督、 防止不当妨害正当执行 的需要. 有限监督原则要求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应避免对于公民权利及 司法权的过度干预, 对民事执行的 监督应当体现谦抑性, 限定在合理 的范围内, 以规制检察权的扩张和 滥用. 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在于通 过有效监督, 促使执行正确行使, 保 障案件执行效果的实现, 主要解决 延期执行以及执行不充分的问题. 民事案件的执行涉及的法律关系复 杂, 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价值, 倘若 检察监督过多地干涉民事执行活 动, 会影响法院民事执行权的正常 运行. 所以, 应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限制在必要的、 合理的范围内, 只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得到及时 实现时或出现非法侵害时, 才能够 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以确保执 行权的正常运作. 司法权有其适度 的权力空间, 在这个空间内不受其 他机关的干涉, 即便是依法实施执 行监督也应保证法院这一权力空 间. 因此, 民事执行监督应取谨慎 态度, 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做到适当 干预, 不能对当事人自治权进行干 涉, 亦不能损害审判权的独立, 应遵 循有限监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