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5 |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项城支行")协商,双方就债务重组 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于
2016 年10 月9日将约定还款资金 178,135,498.00 元归 还工行项城支行, 工行项城支行已将剩余本息作销账处理,双方债权债务已终 结.
一、债权债务形成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01 年10 月向工行项城支行贷款 69,000,000.00 元,截止
2006 年2月21 日利息 5,487,973.76 元.2006 年2月工行项城支行起诉公司归 还欠款本息,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2006 年8月下达(2006)项民初字第
040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工行项城支行借款本息 74,487,973.76 元.
2、公司于
2003 年9月至
2005 年2月共计向工行项城支行贷款
8 笔,扣除 保证金后总计贷款51,341,027.01 元,截止2006 年2月21 日利息6,313,598.48 元.2006 年2月工行项城支行起诉公司归还欠款本息,河南省项 城市人民法院
2006 年8月下达(2006)项民初字第
04013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公司偿还工行项城支行借款本息 57,654,625.49 元.
3、公司于
2003 年8月向工行项城支行贷款
2 笔,扣除保证金后总计贷款 1,677,562.98 元,截止
2006 年2月21 日利息 338,132.06 元.2006 年2月工 行项城支行起诉公司归还欠款本息,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2006 年8月下达 (2006)项民初字第
040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工行项城支行借 款本息 2,015,695.04 元.
4、公司于
2000 年9月至
2005 年6月共计向工行项城支行贷款
12 笔,扣 除保证金后总计贷款 145,211,656.18 元,截止
2006 年2月21 日利息 16,509,431.47 元.2006 年2月工行项城支行起诉公司归还欠款本息,河南省 项城市人民法院
2006 年8月下达(2006)项民初字第
0401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公司偿还工行项城支行借款本息 161,721,087.65 元. 上述债权债务纠纷已于
2006 年度及历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向工行项城 支行贷款本金合计为267,230,246.17 元,截止本公告日利息合计164,840,732.64 元,本息合计为 432,070,978.81 元.
二、债务重组基本情况 公司经与工行项城支行协商,就债务重组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偿还贷款本 金178,135,498.00 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工行项城支行依照有关政策进行 核销.公司于
2016 年10 月9日将约定还款资金 178,135,498.00 元归还工行项 城支行, 工行项城支行已将剩余本息作销账处理,双方债权债务已终结.工行 项城支行对公司出具了双方债权债务已终结的证明. 工行项城支行于
2016 年10 月9日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交《终结执 行申请书》,鉴于公司与其债权债务已终结,申请终结对(2006)项民初字第
04012 号、(2006)项民初字第
04013 号、(2006)项民初字第
04014 号、 (2006)项民初字第
04015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对该申请裁定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