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15
文件市住 障宀丁南价格 匚⒛14〕 42号 关于印发 《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属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 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 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 法》 、《 广西壮族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 治区人大常务会

2012 年11月30日 修订通过 )以及《广西壮族 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 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宅小区物 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试行 )的 通知》(桂价格 E2013〕 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 物价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 了《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 ,现 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 -1- ρ o冫' ∫ 丿 附件:《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局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⒛14年12月 2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报: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各县、城区 (开 发区)物价局、住建局. 、 南宁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 辶:t、、 ∴J ° o冫6) -2- ⒛14年12月 2日 印发 附件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 障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 广西壮族 自治 区物业管理条例X自 治区人大常务会 ⒛12年11月30日 修订通过 ) 以及 《 广西壮族 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 〈 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宅小 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 通知》(桂价格 匚2013〕 62号 )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 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 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 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各和 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和秩序,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 公开以及服务标. 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 … 0o冫-彡-3-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 管理权限,负 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 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 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各案或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 业服务企业可向业 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 (车库)物 业服务费、 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 入证制作工本费.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 费外 )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 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应进行 成本监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 3年 的物业服务 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 会或业主大会双方协商确定. 拶.o》6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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