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15 |
1 ―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州市财政局苏文规字〔2012〕3 号?关于下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各区文体(文科、文体旅、服务业发展、教育 文体)局、财政局,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现将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
2 ―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弘扬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 ,促进苏州经济和社会 文化和谐发展,加强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非遗保护资金)的使 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遗保护资金是市政府为保护和弘扬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设立的专项资 金,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具体工作由苏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管理办公室(以 下简称市民保办)负责实施. 第三条 非遗保护资金使用及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 与、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资金来源 第四条 非遗保护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专项资金;
(三)接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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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海外企业及有关人士的捐赠;
(五)其他收入. 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非遗保护资金主要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及相关的保护工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抢救项目与重点保护、研究项目等的保护;
(三)对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引导;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四)征集、收购非遗珍贵资料和实物,或整理及出版;
(五)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等传播工作;
(六)对非遗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七)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性工作
(八)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第六条 非遗保护资金主要采取资助、奖励或补助的支持方式.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非遗保护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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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非遗保护资金申报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传承及研究等相关工作;
(二)具有相应的保护、传承、研究资质和条件;
(三)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 个人及有关行业协会于每年
9 月向市文广新局所属市民保办申 报下年度非遗保护资金的使用项目. 申报项目应结合项目保护实际情况填写资金申请表,编制项目规划、经费预算、预期 目标、绩效体现等,提供说明材料. 第十条 每年
10 月,由市民保办召集各行业协会及有关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提出下一年度非遗保护资金的安排建议. 第十一条 当年非遗保护资金项目经市文广新局与市财政局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 下 达到各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要的、较大批量,有多个保护 单位参与的非遗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