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15 |
5 ―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对当年安排的非遗保护资金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由市文广新局、财 政局会同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签订目标责任书,办妥项目使用手续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 根据项目进度、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分阶段拨付有关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 由项 目单位向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批准后方能调整和变动. 已批准安排非遗保护资金的项目,在批准文件下发两年内仍未按规定实施的,市文广 新局、财政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收回资金. 第十六条 用于非遗代表性项目抢救保护及传承人项目资助的非遗保护资金, 其使用 绩效主要体现为以下形式:
(一)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的 文字、图片、影像和多媒体等资料;
(二)培养继承人,并达到相应的水平;
(三)提交技艺代表作品;
(四)编辑、出版相关非遗著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非遗保护资金的绩效考核. 凡使用非遗保护资金的项目单位, 在项 目实施完毕后, 应根据项目责任书要求相应编制财务决算和体现项目绩效的总结报告, 分别 报送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备案,并接受验收. ―
6 ― 对重点项目可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估, 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 根据责任书约定所形成的成果如为实物作品, 其所有权为政 府, 应由资金下达单位安排合适的场所予以展示或收藏, 但在收藏及展示宣传中应明确有关 作品的制作者. 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成果如为著作、 论文、 音像资料等的, 其作者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但应交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本给资金下达单位, 资金下达单位可以将有关资料用于公益性的 宣传、展示及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经费 等处罚,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与设计方案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挪用非遗保护资金;
(四)因玩忽职守,保护不力致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非遗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损坏、 被窃和遗失的,或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验收报告、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附则第二十条 各市(区)应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或经费,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 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
7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同时,原《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 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日起废止.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非遗 专项资金 办法 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 日印 (共印二百二十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