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15 |
(五) 交通运输、 海事、 渔业主管部门在 职责范围内负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
(六) 质量技术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 产、 销售、 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燃料、 发动机油、 氮氧化物还原剂、 燃料和 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 理;
(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 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 扬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 工地、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 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 房屋征收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 尘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 和矿山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 市管理、 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
(八)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禁烧 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 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露天焚烧 的监督管理;
(九) 城市管理、 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餐饮服务业废气排放的 监督管理;
(十)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 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 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 市和区、 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明确大气污染 防治协调机构, 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督促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的地区,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市有关部门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 要负责人说明情况, 并提出整改措施.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该地区人民政 府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 并对整改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系统, 组织实施企业环 境信用评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及时在 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 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 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制定, 推动在本市实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国家、 省未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技术规范的, 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后, 可以执行适用于本市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 市和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划 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并向社 会公布. 在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 燃用高污染燃 料;
禁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 已建成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 改用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的区、 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销售、 使用石 煤.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销 售、 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本市执行 的限值标准的产品. 以下行业应当按照国家、 省和市的规 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一) 彩钢、 汽车制造、 电器及元件制 造、 家具制造等涂装行业;